房子未入住 物業公司全額收取物業費是否合規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999131的網友留言咨詢:請問,交房后兩年未入住,物業公司全額收取物業費是否合規?物業公司理由是,沒有辦理申請表,折扣必須是從辦理申請表之日算起,之前我們并沒有接到通知。關于未入住房,物業費收取標準是什么?對于物業公司做法是否合規?我們該如何維權?
煙臺市發展改革委對此回復:您好!根據《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煙價[2018]108號文件規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個月以上的,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自空置之日起減收40%。住宅空置的起止時間,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事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經雙方確認”。根據上述規定,空置物業減收物業費的條件,一是必須是空置六個月以上;二是業主必須書面向物業企業提出申請,雙方確認。具體請您登錄煙臺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通知公告”欄中查詢。謝謝您對價格工作的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