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私劃公共停車位 并收取車位費 合法嗎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1001599的網友留言投訴:您好,我居住在芝罘區世秀新區小東夼社區,屬于小東夼物業。該物業未經業主委員會及居民的同意,私自將屬于居民的公共停車位出租,并收取年車位費六百元。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條第三款,小區地面公共停車位屬于“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由業主共同共有,小區無權就租賃事項向業主收費。小東夼物業長達十年私自收取車位費,希望住建局領導督促協調該物業把不法收入,返還給居民!希望給廣大居民一個說法!
煙臺市芝罘區住房建設局對此回復:您好,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支持。根據《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入和車位場地使用費等收益資金,應當單獨列賬,獨立核算,按季度將收支明細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程序調整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管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資金和車位場地使用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收費及公示問題您可向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