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斷繳導致生育險無法報銷 補繳后可否恢復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1001827的網友留言投訴:醫保單位從去年11月到今年2月份斷交了,導致生孩子出院沒法報銷,生育津貼不能享受,請問如果補交了還能享受報銷嗎?生育津貼也可正常享受嗎?
煙臺市醫保局對此回復:您好,感謝你您對醫保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煙政辦發〔2019〕24號自2020年1月1日施行:(五)規范享受待遇條件。新參保及中斷繳費3 個月以上重新參保的職工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連續繳費滿3 個月的(不含補繳年限),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醫療費報銷待遇;連續繳費不滿3 個月的,不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醫療費報銷待遇。中斷繳費不滿3 個月的,重新參保繳費后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待遇,中斷期間不享受待遇。連續足額繳費不滿一年的,待用人單位連續為職工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滿一年后,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發女職工生育津貼。(六)明確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參保職工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按現行規定執行。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的,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下列標準執行: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產假15天。《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福利待遇不變。生育津貼和工資不重復享受。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