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糾紛多 遇到侵權該怎么做?
膠東在線網3月13日訊(記者 劉曉彤 通訊員 元剛) 時下,預付式消費日益增多,逐漸成為一種消費時尚,同時,也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所謂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以充值、辦會員卡、買套餐等方式,向商家預先交付一定的金額,之后再享受服務,通常商家會以額外的優惠來吸引消費者進行預付。當前,預付式消費在運動健身、餐飲服務、美容美發、汽車維修、洗滌洗浴等服務行業普遍存在,消費“陷阱”令人防不勝防。
預付式消費都有哪些“坑”?在遇到預付式消費“陷阱”時,我們該怎么做?來看看這些案例——
案例一:某時裝公司無理禁止會員刷卡
【案例回顧】
2016年5月25日,王女士在煙臺某時裝有限公司辦理一張充值卡,內存現金10000元,店員贈送其一件小時裝。當天刷卡1176元后,內剩現金8824元。2018年夏天,王女士欲購一件4000元時裝,然而服務員表示“須付現金,不可刷卡”。王女士感到受騙,要求退還卡中余款,卻遭拒絕。王女士據理力爭,店長才同意退卡,但要扣除1000多元原“優惠售價”,只能退7000余元,王女士對此表示不滿,認為這是“霸王條款”。
2019年4月1日,王女士訴至煙臺市消費者協會,要求該公司解除辦卡合同、全額退回卡中余款。經數次調解,該公司與王女士簽署《消費者權益爭議調解書》,解除原有合同、不扣減原給贈品價款和讓利、退還相應利息,退款9207.9元,王女士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當事雙方作為糾紛的矛盾對立面,都想多得利、少損失,觀點不同、缺乏依據、不宜采信。處理該起糾紛中,需根據調查事實、遵照法律依據進行的。本案退款項目、具體數額,是當事雙方爭議的焦點,怎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來化解矛盾,是有效調解的關鍵。從法律依據來看,期間采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各一部、法條七個,分別涉及經營者的義務、責任和應該退款事項、計算方法,是解決糾紛的有效依據,均是通過深入研究、全面斟酌獲得的。從退款數額來看,無論是退款項目,還是退款數額,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計算過程。
案例二:預付款未消費完遭停業
【案例回顧】
2019年11月,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收到200余名市民對悠哉游哉游泳館的投訴。市民反映位于開發區華茂工業園的悠哉游哉兒童游泳館于2019年10月底突然關門停業,約有600多名持卡會員預付卡沒有消費完畢。經查,該游泳館因資金鏈,無法支付房租及員工工資,被迫關門營業。
為從根本上穩定600余戶預付卡購買者,開發區工委、管委成立了由區市場監管局牽頭,公安分局、信訪辦參加的工作組,經工作組多方協調,最終找到了第三方公司接手,前提是該公司全部接受預付卡購買者繼續消費,并按合同履行。同時,煙臺市消費者協會發函至區、市兩級行政審批服務局,要求相關部門暫緩對涉事公司辦理注銷手續。現該游泳館正常營業,所有未消費完畢的預付卡會員可以繼續消費。
【案例評析】
該案在開發區工委、管委的高度重視下,在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切實可行的工作思路指導下,得以圓滿解決。對此,開發區消費者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一預付卡消費存在風險,在辦卡時一定要選擇有資質的商家,確保有正常的經營資格,同時盡量選擇信譽度高、規模較大的商家;二、辦卡時要理性消費,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選購,切勿貪圖便宜;三、要和商家簽訂書面合同,并保存好發票、合同的書面證據,以備發生糾紛時維權有據。
案例三:預付式消費中的“霸王條款”
【案例回顧】
2018年9月,棲霞市民李女士花1000元在棲霞某瑜伽館辦理了會員卡,瑜伽館稱可以隨時使用。2019年3月,該瑜伽館終止營業,相關業務全部轉給某健身館,瑜伽館通過微信告知了李女士可到某健身館繼續使用。可是,等李女士找到該健身館時,健身館告訴李女士卡不是健身館的卡,不可以在健身館使用。無奈之下,李女士找到消協尋求解決途徑。
棲霞消協受理了該投訴,經了解,李女士所述情況基本屬實。原瑜伽館提供了轉讓合同,合同條款明確約定,此前業務由健身館履行。在棲霞消協工作人員的調解下,該健身館最終兌現了之前瑜伽館給予李女士的承諾,即年卡在健身館同樣有效,可以繼續使用。
【案例評析】
該投訴是一起預付式消費引發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該案例中,在瑜伽館轉讓給健身館之后。《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所謂的轉讓,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企業。即轉讓發生后,商家不但有義務繼續向原會員提供服務,而且必須保質保量,不得以轉讓為由擅自提高價格和其他限制消費者行使權利的自由。因此,該案例中,瑜伽館不僅轉讓了資產還轉讓了業務,健身館應按照瑜伽館和消費者之間的約定保質保量繼續提供服務。
案例四:預付式美容服務“縮水”
【案例回顧】
2020年12月17日,市民高女士投訴稱,其于2019年10月在萊州市某美容店辦理了一張3000元的美容、美體卡,當時美容店的工作人員介紹的服務項目非常完備,承諾祛斑美容效果也非常理想。但是,在高女士去了幾次后,感覺美容服務越來越“縮水”,經常預約不上,也沒有出現商家承諾的效果。高女士持美容卡與美容店協商,希望其退還沒有使用的費用,可美容店卻以各種理由拒絕退費。
接到投訴后,煙臺市消費者協會立即進行了調查了解。由于高女士辦理美容卡時沒有與美容店簽訂任何書面合同,想達到的美容效果也只是銷售人員口頭承諾,沒有任何依據,要求退款的證據不充分,給維權增加了難度,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第十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經營者不應當強行消費者消費。經多次調解后,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美容店退還了余下的費用1800元,從而化解了消費糾紛。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高女士在預付款時沒有與商家簽訂任何書面材料,商家對美容效果做出夸大的口頭承諾,也沒有任何依據可查。《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保質、保量地向消費者提供。未按約定提供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擔消費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消費者在預付款前,要與商家訂立書面協議,在協議中要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約定清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保質、保量地向消費者提供。對于違約的經營者,消費者有權要求其履行約定,或者要求經營者退回預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擔消費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在遇見預付式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進行維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卻又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