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代收業主電費 是否須給業主開具稅務發票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1012832的網友留言咨詢:物業企業收取業主的電費,物業是否須給業主開具稅務發票?
煙臺市稅務局對此回復: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關于物業公司代收電費、暖氣費問題:1、如果物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為客戶開具發票,屬于轉售行為,應該按發票金額繳納增值稅;2、如果物業公司代收電費、暖氣費等,在總局明確之前,可暫按代購業務的原則掌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暫不征收增值稅:(1)物業公司不墊付資金;(2)電力公司、供熱公司等(簡稱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客戶,并由物業公司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客戶;(3)物業公司按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客戶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現對有關物業管理企業代收業務的操作口徑進一步明確如下: 1、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的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項時向消費者開具收據,并全額轉付給電等實際提供方的,不作為物業管理企業的增值稅銷售額,不繳納增值稅。2、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轉付行為,不得向消費者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其接收的增值稅發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作為費用列支,否則,將視為增值稅的轉售行為。3、物業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費者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