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退還:事后糾錯更要事前防范
作者:鄒少菲
近日,“環衛工6年攢3萬被兒子玩手游花光”的新聞上了微博熱搜,引發了很大爭議。這樣的案例讓人嘆息,但又并非個例。近年來,隨著手機游戲、網絡直播等迅速發展,未成年人沉迷游戲、直播的現象備受關注,未成年人在未經父母同意情況下,擅自支付較大金額用于游戲充值、直播“打賞”導致的糾紛時有發生,這些錢不乏是學費、生活費、甚至是治病救命錢,而想要回這筆錢卻是困難重重,導致一些家庭陷入困境。
為了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更好保護未成年人權益,5月19日,最高法出臺新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作出的這一明確規定,為人們處置此類糾紛提供法律支撐,這既是對未成年人弱勢地位的有效保護,也是對網絡平臺經營者的有力警示。一方面避免未成年人因為一時沉迷給家庭、特別是一些低收入家庭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成為一筆昂貴的“學費”,另一方面也促使網絡運營商采取有效措施,把好關口,限制未成年人使用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如果在未成年人身上動腦筋,打歪主意,這樣的非法所得,必須要受到到懲戒。
是不是有了這一法律規定,家長們就可以后顧無憂了呢?事實并非如此。法院支持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未成年孩子的打賞款項,并不等于支持逢款必退,而且從現實情況看,想要退款常常要面臨舉證難等問題,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所以,不管從法理還是現實,這不意味著未成年人有了可以隨意充值打賞的護身符,更不是家長放任孩子上網娛樂的免責牌。事后糾錯不如事前防范,作為家長,應該負起監護人的職責,做好孩子的監管和教育,讓孩子們認識到沉迷網絡的危害性,為其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幫助孩子形成自律、理性的用網行為,從根本上避免“敗家”事件的發生。同時,家長也要以身作則,不沉迷網絡游戲和直播,為孩子做出正確的引導和榜樣。
高速發展的互聯網,對未成年人的滲透能力和吸引能力越來越強。我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已相當普及,2019年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為1.75億,而未成年人互聯網普及率達到93.1%。生活在網絡無處不在的時代,如何提升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如何引導規范他們正確用網,如何給他們提供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這是一個長期的課題,也是必須要重視的問題,需要家庭、學校、政府、企業、社會等不斷探索、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