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為什么要補交才能取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1028051的網友留言咨詢:請問業主取房屋維修基金為什么還需要補交一部分錢?原先已經交過了,說是出新的辦法了,原先的標準低,這個有什么新規定或者辦法嗎?可否告知?
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此回復:你好!市區六區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根據《煙臺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煙政辦發〔2016〕18號)文件中第十九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已經出售但未建立維修資金的,應當按本辦法的交存標準進行補建”;第五十九條規定“本辦法實施前收取的物業管理公共資金按本辦法補建、補交、續交后,變更為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第十八條規定“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30%時,應當及時續交”。具體辦理事宜請咨詢各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務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