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業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應滿足什么條件?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1117904的網友留言咨詢:經查,商貸轉公積金貸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在申請該筆商業性住房貸款時應滿足“在本市連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意思是辦商貸時曾經有過連續繳納12個月即可?還是辦商貸的那個月往前推的這12個月?若是后者的情況,那就很不合理了。本人于2017年8月辦理的商貸,且當月未繳納公積金,但是在2012年至2016年4年期間一直在連續繳納,因2016年開始煙臺幾乎所有樓盤都不支持公積金貸款了,且政府相關部門對開發商的此行為沒有及時制止,所以本人當時就沒繼續繳納公積金。現在貴中心要求辦商貸時連續足額交夠12個月,明顯是讓買房者為開發商的錯誤行為買單,為政府相關部門的不作為買單。請問你們的政策合理嗎?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此回復:您好!現就您咨詢的問題回復如下: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還應具備在辦理該筆商業性住房貸款時向前推“在本市連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條件。對于開發商限制、阻撓、拒絕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應及時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感謝您對煙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支持!
初審:于虹萱
復審:宋君
終審:孫玲姿
復審:宋君
終審:孫玲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