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出臺 —讓行政決策權在陽光下運行
膠東在線11月12日訊近日,芝罘區出臺了《芝罘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11月5日,芝罘區司法局局長姜亭伯介紹了《芝罘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有關情況。該《規定》分11章、共71條,對重大行政決策范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2021年11月3日起施行。
姜亭伯介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在《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煙臺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指導下,芝罘區司法局經廣泛深入調研,反復研究論證,多方面征求意見,形成了《規定》草案。《規定》明確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包括制定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衛生、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6個方面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同時允許決策機關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區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規定》細化了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程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作為重點,逐一明確、細化這5大法定程序的具體要求。《條例》還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啟動、公布等作了規定。
《規定》規范了重大行政決策的調整程序。《規定》圍繞決策實施的結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相符、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實施對象對決策的接受程度、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決策實施帶來的影響和可預期的長遠影響五個方面開展決策評估,在建立健全決策執行中的問題反饋機制和決策后評估制度和基礎上,規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此外,《規定》還完善了決策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規定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決策及其執行行為應依法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及民主黨派、工商聯、群眾團體的民主監督,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監督決策執行工作,可以向區政府、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或建議。區政府、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對意見和建議進行研究并將采納情況予以反饋。對決策機關違反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倒查責任并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復審:宋君
終審:孫玲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