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東在線1月29日訊(通訊員 楊希勇 于躍)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當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正處于關鍵時期,為方便廣大群眾了解疫情防控的有關法律知識,積極履行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煙臺市司法局收集整理了有關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請廣大市民協助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共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疫情防控時期法律常識》
一、疫情防控法律常識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傳染病?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后,基于目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征等特點的認識,經報國務院批準,國家衛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2.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有哪些?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根據上述規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現已被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其他政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離治療、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傳播。
3.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如何報告?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
2020年1月22日,國家衛健委辦公廳發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第三版)》,該方案對“病例的發現與報告”做了明確規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發現符合病例定義的疑似病例后,應立即進行隔離治療,并報告醫療機構相關部門和轄區疾控中心,由醫療機構在2小時內組織院內或區(縣)有關專家會診,如不能診斷為常見呼吸道病原體所致的病毒性肺炎,應當及時采集標本進行病原檢測。疑似病例連續兩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檢測陰性(采樣時間至少間隔1天),方可排除。
2020年1月27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發布《近期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中的“完善病例發現和報告”明確規定:“落實首診負責制,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和集中救治。醫療機構要提高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診斷和報告意識,對于不明原因發熱、咳嗽等癥狀的病例,應注意詢問發病前14天的旅行史或可疑暴露史,增加“咳嗽次數”“胸悶詢問”等其他篩查方式和引導詢問方式,提高患者檢出率。對符合流行病學史和臨床表現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確診病例,應立即進行網絡直報。不具網絡直報條件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縣(區)級疾控機構報告,并于2小時內寄送傳染病報告卡,縣(區)級疾控機構接到報告后立即進行網絡直報。負責網絡直報的機構應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病情進展,24小時內對病例診斷類型、臨床嚴重程度等信息進行訂正。”
二、疫情防控時期常見的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
1.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患者故意傳播傳染病,或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嗎?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3.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噴藥器等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4.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醫用器材的,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5.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利用廣告虛假宣傳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服務可以防控傳染病,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6.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生產或銷售防控疫情產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的,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7.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應如何制裁?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8.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危險物資,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9.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應如何制裁?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0.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應如何處理?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1.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破壞公共場所秩序的,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或者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且破壞社會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2.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貽誤診治的,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3.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工作人員故意泄露病人有關信息、資料的,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出于防控疫情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要求相關人員登記個人信息,并進行信息披露,但如果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疫情牽動人心,防控事在人為。疫情面前,我們是一個命運共同體,也是一個責任共同體。讓我們一起行動起來,齊心協力打贏疫情防控這場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