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答疑: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以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的稅額確定。在具體的計稅依據計算匯總過程中,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是“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是對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是“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