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近期,煙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緊盯動火、登高等危險作業“三違”行為,持續嚴查不手軟,切實將風險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堅決杜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2023年5月15日,萊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萊州市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當日發現:
①單位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
②單位電焊工未穿焊接服上崗進行電焊作業;
③單位車間使用一臺淘汰設備(不帶除塵的砂輪機)(《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2015年第一批)職業健康領域第一項)。
以上行為①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行為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行為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
行為①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135號第1檔的規定;
行為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28號第1檔的規定;
行為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七項,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26號第1檔 的規定;
決定給予處人民幣貳萬元(2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八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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