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東在線11月15日訊(記者 王向榮 李剛)記者從15日上午煙臺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一輪《煙臺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解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辦法》中對城市綠地的養護責任或責任人進行了明確規定。
市園林建設養護中心副主任王良增介紹,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廣場用地、城市道路綠地等公共綠化,在建設質保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驗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綠化專業養護單位或者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負責;單位附屬綠地,由權屬單位負責;公路、鐵路、河道、湖泊、水庫、海岸帶等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由相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負責;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或者委托城市綠化專業養護單位負責。
出現上述規定以外以及養護管理責任不清或者存在爭議的城市綠地、零星樹木,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養護責任人。
養護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巡查,按照養護技術規范實施施肥、澆水、修剪等養護工作并做好記錄,枯死缺株的應適時補植更新,設施損壞的及時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