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膠東在線12月19日訊(記者 王競男 攝影 李剛)在森林防火期內的森林防火區,吸煙、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煙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等這些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
12月19日,在煙臺市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的煙臺市森林防滅火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上,煙臺市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沙聲濤對防火期內單位和個人嚴禁出現的行為以及違反規定將受到的處罰進行了詳細介紹。
根據《煙臺市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森林資源經營單位和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煙臺市森林防火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由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拒不補種樹木的,由市、縣(區、市)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支付。
根據規定: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經區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林業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