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于6月4日(星期三)上午舉行煙臺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新聞發布會,邀請煙臺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由緒斌,煙臺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守遠介紹情況,發布會由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郭宏偉主持。

主持人:
各位媒體朋友:
大家上午好!
歡迎參加市中院舉辦的煙臺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新聞發布會。
首先,我介紹一下出席本次發布會的中院領導同志,他們是:煙臺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由緒斌同志,煙臺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守遠同志。
按照本次發布會安排,主要有三項議程:一是通報全市法院2024年以來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情況,二是發布全市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三是回答記者提問。
下面,首先請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由緒斌同志介紹全市法院2024年以來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情況,大家歡迎。
由緒斌:
各位新聞媒體朋友:
大家上午好!
在第54個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我代表市法院向各位媒體朋友對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關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
2024年以來,全市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市委正確領導和上級法院科學指導下,以“三強三優”專項活動為抓手,融合推進全市法院“四大變革”“兩項活動”,不斷強化環境資源現代審判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深化審判機制改革,探索建立府院聯動機制,為我市加快打造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示范城市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下面,我通報一下全市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相關情況。
一、依法公正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
全市法院緊緊圍繞“公正和效率”主題,積極踐行最嚴法治、系統保護和協同治理理念,依法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2024年以來,全市法院新收各類環境資源案件1493件,審結1378件。一是嚴懲環境資源犯罪。加大對環境污染、破壞生態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全市法院審結非法狩獵犯罪案件39件、污染環境犯罪案件7件。二是強化環境資源領域民生保護。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生態環境保護需求,妥善審結涉噪聲、水、大氣、土壤污染等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類案件13件;依法保護資源開發利用,審結涉及探礦權、采礦權等資源開發利用類案件6件,平等保護環境資源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各類資源要素依法有序開發利用。三是嚴格行政責任。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環境資源違法行為,保護社會公眾的環境安全,依法妥善審結環境資源行政案件206件。
二、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一是服務保障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示范城市建設。聚焦服務環境污染防治、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等重大部署,持續拓展“司法助企·綠色審判”專項行動成效,依法審結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案件66件。二是服務“經略海洋、向海圖強”戰略。聚焦海洋漁業資源保護,審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26件,確保伏季休漁政策落實。加強海洋生態修復措施綜合運用,探索“增殖放流”生態修復機制,系統推進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在開發區法院審理的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判處被告人刑罰的同時,依法適用增殖放流責任承擔方式,責令被告人向指定海域增殖放流魚苗72.63萬余尾,促進了海洋漁業的可持續發展。三是助力經濟發展與環境治理協同推進。常態化開展“企業環保法律服務日”活動19次,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環境法律服務,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四是服務保障鄉村全面振興。依法懲治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行為,堅持對破壞農用地違法行為零容忍,審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11件,堅決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和糧食安全底線;妥善化解涉農村土地資源糾紛,審結農村土地承包糾紛241件,全力保障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業生產。
三、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多元共治格局
一是推進府院聯動。認真落實市法院和市政府出臺的《關于全面建立府院聯動機制的意見》要求,依托府院聯動平臺,推動環境資源領域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優勢互補。與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和市檢察院聯合印發《深化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合作框架協議》,進一步凝聚打擊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合力,妥善審結環境資源刑事案件155件。二是發揮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堅持問題導向,推動環境資源審判領域疑難復雜問題化解。龍口法院針對土地經營權流轉類案件常見問題,依托聯席會議機制,向轄區鎮街提出司法建議,推動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化。
四、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建設
一是深化環境資源審判機制改革。持續推進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審判“三合一”歸口管理,推動環境資源審判高質量發展。目前,全市兩級法院均建立起環資審判專門機構,共配備法官49名、審判輔助人員81名。在實現機構、人員“物理”聚合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理念“化學”融合,環境資源審判隊伍能力素養得到有效提升。2024年,全市法院有2個集體和3名個人獲得省級通報表揚。二是強化精品案例培樹。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示范引領作用,不斷提升社會公眾環保法治意識。2024年以來,通過世界環境日、全國生態日等重要節點,以案釋法、以案普法,發布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5件。萊陽法院審理的一起因村民在自家平房頂安裝光伏發電板影響鄰居通風、采光而引發的相鄰關系糾紛案件,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通風、采光情況及國家提倡的綠色、低碳、環保的清潔能源利用方式,最終判令被告對光伏發電板的位置進行合理調整,實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取得了良好效果,并被《人民法院報》刊發。三是創新打造普法宣教平臺。依托“法庭+聯絡點”打造島上環境司法保護新格局,在設立長島海洋生態文明綜合試驗區人民法庭的基礎上,建成全省首個海洋生態環保法治教育基地,并在砣磯島設立法官聯絡點,形成覆蓋全海島的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平臺,持續擦亮海島法庭品牌。
2025年,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落實新時代新發展階段環境司法理念,持續深化審判機制改革與品牌創建,努力為加快打造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示范城市和建設環渤海地區中心城市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我就介紹這些,謝謝!
主持人:
謝謝由院長的全面介紹。2024年,全市法院也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意義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下面,請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守遠同志發布典型案例。
王守遠:
近年來,全市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以“三強三優”專項活動為抓手,不斷強化環境資源現代審判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我市加快打造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示范城市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為充分發揮訴訟案例的評價、指引和警示教育作用,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營造生態環境保護良好氛圍,在2025年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選取全市法院近年來審理的5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
被告人李某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另二人另案處理)于2023年8月前后,經預謀后共同出資先后購買采砂船,在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萊陽市五龍河底抽砂并將盜采的河砂出售牟利。至案發,盜采河砂銷售金額達1004206元。經鑒定李某等三人的非法采砂對周圍生態環境帶來系列不利影響,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包括河段生態環境損失28.2萬元和河口濱海濕地生態環境損失28.7萬元,共計56.9萬元。
【裁判結果】
萊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李某的非法采礦行為,不僅破壞國家礦產資源,而且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并判令李某承擔非法采礦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失56.9萬元及非法采礦懲罰性賠償56.9萬元等。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礦產資源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濫采、盜采礦產的非法采礦行為應予嚴懲。本案中,被告人于本次違法犯罪之前兩年曾因非法采礦罪被判處刑罰,其本次犯罪漠視公共利益的主觀惡性較大。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的同時,判令其承擔生態環境損失及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有力震懾了此類犯罪,維護了國家利益,對增強社會公眾對礦產資源的保護意識和守法意識,促進自然資源的有序開發和合理利用有著積極的示范作用和現實意義。
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李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間,先后7次通過網上交易,共計花費人民幣約13.89萬元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安哥洛卡象龜、印度星龜等陸龜21只(其中死亡2只)。經評估,涉案陸龜總價值人民幣約15.68萬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李某某繳納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人民幣10000元,并在省級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本案中,涉案21只陸龜均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或附錄Ⅱ名錄,均為國家一級或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李某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造成2只陸龜死亡,其行為侵害了野生動物資源,破壞了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有坦白情節,依法從輕處罰。遂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并判令李某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人民幣10000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爬寵愛好者”觸犯法律紅線的案例,在對李某某判處刑罰的同時,判令其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人民幣10000元,體現了“生態恢復優先”的司法理念;5000元罰金與10000元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的責任負擔,既體現對罰金繳納能力的考量,又確保懲戒效果;在省級以上媒體道歉,是向社會公眾進行普法宣傳的有力舉措。本案判決通過“非監禁刑+罰金+賠償+道歉”的復合責任體系,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生態效果的有機統一。
典型案例三
被告人呂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呂某某于2022年5月至8月、2023年5月至6月禁漁期內,采取下地籠方式在黃渤海海域非法捕撈野生海螺、八蛸、雜魚等水產品,并將非法捕撈的水產品出售,獲利共計人民幣約23.49萬元。
【裁判結果】
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呂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呂某某的犯罪行為破壞了漁業資源的正常生長和繁殖,破壞了海洋漁業資源結構,損害了海洋生態環境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遂判處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判令呂某某支付漁業資源修復費用人民幣約23.49萬元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報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漁業資源是重要的生態和經濟資源,而禁漁期是水生動植物等漁業資源的產卵繁殖期或幼苗生長期。過度捕撈會導致漁業資源的枯竭,特別是使用“地籠”等工具,捕獲的多是“子孫魚”,產生的后果更為嚴重。本案中,一方面對呂某某非法捕撈的犯罪行為判處刑罰,并判令其支付漁業修復費用以修復受損漁業資源;另一方面,判令呂某某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也起到了以案釋法作用,對預防生態環境犯罪、構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典型案例四
柳某與某林場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3年,柳某與某林場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柳某租賃某林場位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房屋及土地,租賃期20年;合同期滿若未續租,地上房屋等不動產歸林場所有。合同履行期間,柳某將房屋翻建為三層別墅。2023年合同期滿后,林場以國家加強保護區保護為由,通知柳某不再續簽合同并收回房屋。
【裁判結果】
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位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柳某的建設、使用行為屬于“與保護無關的民事活動”,違反《自然保護區條例》的禁止性規定,涉案租賃合同自始無效。柳某翻建房屋未獲合法審批,其投入的建房成本不屬于合法損失。林場雖亦存在過錯,但因柳某已使用房屋20年,其利益通過履行合同得以平衡,柳某無權要求林場賠償損失,也不能通過“添附”或者“合法建造”主張物權。房屋作為違法建筑,由林場收回并報主管部門處置。遂判決駁回柳某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訴訟請求。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國家劃定自然保護區,旨在通過系統性保護實現生態安全、物種存續和資源永續利用,對維護生存環境、推動可持續發展以及傳承自然文化具有重要意義。自然保護區可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實驗區內可以從事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惜、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在實驗區內翻建別墅,明顯違反國家對自然保護區保護的法律規定。本案明確了自然保護區范圍內民事活動的合法性邊界,為自然保護區的合理利用提供司法指引。
典型案例五
被告人李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4年3月29日到某村南嶺山耩為其親人掃墓時,明知在該處點火能引發火災但心存僥幸認為可以避免,不顧同行人勸阻在墳前點燃冥幣,火星被風吹散引燃墳地周圍枯草及松樹等林木,引發森林火災導致南嶺山耩大量林木等財物被燒毀。經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現場核實及認定,過火林地總面積約為3.04公頃,受損林木總價值約人民幣20.13萬元。
【裁判結果】
萊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因過失引發森林火災致過火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其行為構成失火罪。鑒于李某某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認罰、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因李某某的失火行為破壞了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遂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判決李某某繳納的公益林修復造林投資約2.84萬元,用于失火公益林進行修復造林,恢復公益林地。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祭祀用火是森林火災的重要誘因之一,由此引發的森林火災具有高發性和破壞性,公眾應自覺遵守防火規定,選擇文明祭祀方式。該案的重要意義體現在,堅持保護優先、修復為主的環境資源審判理念,依法確定當事人應承擔的刑事、民事法律責任,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同時彰顯了法律對破壞生態的嚴厲態度,警示社會公眾敬畏自然、遵守法規,自覺保護生態環境。
主持人:
感謝王庭長的發布。接下來,進入記者提問環節,請大家舉手示意我。
大眾日報記者提問:
近年來,全市法院在環境資源審判領域開展了一系列工作,請介紹一下下一步還會有哪些具體打算?
由緒斌:
感謝這位記者朋友的提問。下一步,全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將著力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深化環境資源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進一步落實好“機構、人員、案件”三到位要求,努力實現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之間的“化學”融合,實現“1+1+1>3”的效果。
二是推進多元化生態環境基地建設。將生態環境基地打造成履行案件判決、展現品牌形象的生動平臺和窗口,進一步提升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修復及普法宣教效能。
三是強化府院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府院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力爭通過府院聯動機制解決一些制約環資審判高質量發展的難題。常態化開展“企業環保法律服務日”活動,積極為企業發展提供法律服務,引導企業依法綠色經營。
四是抓實環境資源審判隊伍建設。錨準“法律+環境”復合型人才培養目標,努力培養一批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型領軍人才和實務型業務人才,以過硬隊伍夯實環境資源審判發展基礎。
我就介紹這些,謝謝!
大眾網記者提問:
剛才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例關于懲罰性賠償的案例,能否簡要介紹一下懲罰性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王守遠:
感謝這位記者朋友的提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新增加關于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相關規定,是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民法典對現代社會環境問題作出的時代回應。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計算基數和倍數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旨在準確理解和切實實施民法典這一新增規定,對全面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具有重要作用。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的明確規定,體現人民法院對嚴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嚴厲態度。
謝謝!
煙臺日報記者提問:
剛才在工作通報中提到了“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多元共治格局以及府院聯動工作”,我的問題是煙臺兩級政府部門在配合法院審理環境資源類案件中做了哪些工作?
王守遠:
感謝這位記者朋友的提問。除了剛才在工作通報中提到的市法院與市一級相關政府部門所做的工作以外。各基層人民法院與轄區人民政府也開展了大量工作。例如,牟平區法院與昆崳山工委管委溝通確定由管委統一為轄區農戶購買農作物保險,在農作物被野生動植物損毀后由保險公司統一進行賠付,兼顧了平衡生態保護與村民生產經營。目前保險公司已賠付案件500余起,賠付金額達到30余萬元。海陽市法院通過將“生態環境修復”判項移送至當地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主管部門協助執行的方式,由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態環境修復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取得良好修復效果。蓬萊、福山、萊陽等地法院與政府部門定期召開會議,針對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執法主體不適格、調查舉證不規范、行政執法程序不到位等問題向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共計10余次,推動環境資源領域司法與行政執法良性互動。
謝謝!
主持人:
提問環節就到這里。
各位媒體朋友,今年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提出20周年,這一理念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科學闡述了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深刻揭示了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的道理。開展世界環境日活動,不僅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更是增強全民環境生態保護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的具體實踐。
全市法院將以本次發布會為契機,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及時回應人民群眾對更高水平環境司法的需求,多措并舉開展生態環境法治宣傳活動,為生態文明建設貢獻司法智慧和力量。
最后,衷心感謝參加今天發布會的各位媒體朋友,感謝大家長期以來的關心和支持。
今天的新聞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