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教師和人事代理教師與正式編制的區別?是:
1.聘用制教師是自2014年7月1日開始,國家人社部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正式實施,簡稱《條例》實施后,招聘的教師。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簡單說,聘用制教師,就是《條例》開始實施后所招聘的公辦教師,因為,公辦教師屬于事業單位人員。
2.人事代理教師,屬于學校自招的,沒有人事管理權的特殊崗位教師。與“聘用制教師”有兩個明顯的區別。一是人事管理的區別;二是統招與自招的區別。
我國的人事管理權,歷來是由國家統一管理的。改革開放以后,由于不了,所以,人事管理權下放到地方政府基層管理,具體由各地政府人才中心管理。因此出現了畢業生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理管理畢業生檔案。這部分人應聘到事業單位,在暫時未入編前,其人事檔案管理權,暫時由代理機構管理。等到正式入編后,才將人事檔案管理權,轉移到聘用單位。假如應聘的單位是民營單位,其人事檔案管理權就一直由政府代理機構管理。因為,民營單位沒有國家人事檔案管理授權。
人事管理的區別,是指人事和檔案由招聘單位直接管理(聘用制教師),意味著正式入編。而人事代理,是指人在單位里工作了,但人事和檔案管理不屬于單位管理,意味著非正式入編人員,簡稱“非編人員”。
統招與自招的區別,是指統一招聘(國家財政統一撥款)和單位自招(自支自付)的區別。簡單說,聘用制教師是事業單位(包括學校)統一招……。人事代理教師是學校根據崗位急需個別招聘,聘用人事代理不占用編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