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條例規定:
關于考取證書的人員的人數規定如下:
從事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三十人的,應當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四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