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東在線消息 日前有網友提問:同一個仲裁員,是否可以多次接受某一個公司多次案件的裁判員指定?
比如張三律師,一年中裁判了A公司的的三起合同糾紛。但是A公司仲裁案件的對方當事人,并不知情張三被A公司指定過多次仲裁,且張三罔顧國家強制性法規偏袒A公司,說一些背離法律法規的話打壓A公司對方的當事人,涉枉法裁判。張三隱瞞且未聲明多次仲裁A公司案,仲裁是否違法?
律師王旭斌解答:首先,我需要確定仲裁員重復被指定的合法性。根據《仲裁法》現行有效,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但需要遵守回避和披露義務。 接下來,張三隱瞞多次被A公司指定,這可能違反《仲裁員行為考察規定》現行有效的披露要求。第七條規定了仲裁員必須披露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情形,比如與當事人有業務往來或頻繁接觸。如果張三未聲明,可能構成違規,導致回避事由。 然后,關于枉法裁判的問題,參考法規指出必須由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才能認定。刑法條款需要證據證明故意違背事實,否則難以成立。案例中的枉法仲裁罪成立是因為有明確勾結和證據,可能需要類似證據。
律詩杜永勝解答:仲裁法并未禁止同一仲裁員多次審理某一個公司的案件,如果您認為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等情形的,您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小編總結: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但仲裁員需履行回避和披露義務。若仲裁員未披露與當事人的頻繁接觸,可能違反《仲裁員行為考察規定》,構成違規。需有生效法律文書及充分證據證明仲裁員故意違背事實,否則難以成立。對此,仲裁機構應加強信息披露和回避制度,當事人應關注仲裁員公正性,必要時申請回避。(實習編輯:俞熠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