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被判刑 他們給制毒窩點提供“原料”!
日期:2020-10-28 15:36 來源:膠東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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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東在線10月28日訊(通訊員 芝公宣) 近日,由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偵辦,芝罘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宮某、孫某、王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經芝罘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審理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間,被告人宮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經公安機關備案的情況下,在芝罘區擅自向無購買備案證明的被告人孫某非法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2019年1月至3月間,被告人孫某在未經有關部門備案的情況下,在芝罘區非法向被告人王某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間,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未經公安機關備案擅自從被告人孫某等人處購買易制毒化學品,后在牟平區擅自銷售給無購買備案的孫某某、宋某等人。
上述易制毒化學品被孫某某、宋某等人用于制作甲基苯丙胺。
法院判決
被告人宮某、孫某、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宮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孫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八千元;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九千元。
民警提醒
我國對易制毒化學品實行列管制度,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一是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二是超出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范圍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三是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四是經營單位違反規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在此鄭重提醒,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法律后果嚴重,不要心存僥幸,為牟取利益鋌而走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