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中院出臺實施意見 設立司法護企聯絡專員
膠東在線6月1日訊(通訊員 郭宏偉) 為全面貫徹中央、省市委和上級法院關于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的部署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職能作用,努力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保障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近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加強企業家權益司法保護服務保障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現予以公布。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企業家權益司法保護服務保障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上級關于加強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的部署要求,大力弘揚企業家精神,尊重企業家、愛護企業家、關心企業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和企業發展創造一流法治營商環境,服務和保障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全市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深刻認識加強企業家權益司法保護和服務保障企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加強企業家權益司法保護,服務保障企業高質量發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市委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對于提升煙臺城市軟實力和企業核心競爭力意義重大。全市法院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聚焦市委“1+233”工作體系,充分發揮司法促發展、穩預期、保民生的作用,增強依法平等全面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不斷提高司法服務保障企業家創新創業環境建設的自覺性、主動性,讓企業家放心投資、安心經營、順心辦事、專心發展,為優化煙臺市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切實加大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工作力度。依法嚴懲故意傷害、綁架等侵犯企業家人身權和詐騙、敲詐勒索等侵犯企業家財產權等刑事犯罪行為,增強企業家安全感。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準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等界限,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不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不得以犯罪論處,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嚴格區分企業家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理企業犯罪案件時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建立健全企業家信用修復制度,對已經履行義務的企業家,及時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撤銷,消除不良影響;對經營失敗、無償債能力但無故意規避執行情形的企業家,要及時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激勵守信、懲戒失信。暢通企業家權利救濟途徑,健全完善涉企業家冤錯案件有效防范和及時糾錯機制,依法糾正涉企業家冤錯案件。將優化法治營商環境與弘揚企業家精神有機結合,構建“親”“清”的新型政商關系,嚴肅查處利用審判執行權侵害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嚴厲打擊涉企刑事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嚴懲非法經營、合同詐騙和串通投標等各類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損害商業信譽、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助力形成競爭有序的經濟市場環境。認真貫徹落實《反有組織犯罪法》,推進掃黑除惡常態化,依法嚴懲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涉企黑惡犯罪行為,堅決保護企業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為企業經營活動提供良好司法環境。嚴厲打擊利用疫情擾亂市場秩序、妨害企業復工復產等犯罪行為,依法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企業犯罪行為,探索將企業合規審查制度與認罪認罰從寬等制度相結合,推動將涉刑事犯罪企業合規整改評審作為量刑的酌定因素,在審理非法集資、虛報注冊資本、集資詐騙、環境污染等涉企常見犯罪案件時,綜合研判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結合認罪認罰、企業合規整改情況、專家意見等,依法酌情作出從寬、從輕處罰,激勵企業完善治理結構,促進企業合規經營。
四、不斷加大涉企民事糾紛化解力度。加強涉企產權保護,充分尊重企業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依法妥善審理涉買賣、加工承攬等各類合同糾紛,正確認定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與責任,合理判斷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創新的合同效力,依法規制涉企合同無效的認定,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堅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企業生存發展并重的原則,依法審理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追索經濟補償、拖欠工資等勞動爭議案件,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健全完善金融審判機制,依法審理涉企金融借款、民間借貸、融資租賃等案件,正確認定以應收賬款、設備、原材料、在建商鋪租賃權等財產或財產性權利作為融資擔保的新類型擔保法律效力,切實增強企業融資能力,促進融資市場平穩健康運行。加強涉自貿區案件和涉外民事案件審判,依法妥善化解涉“一帶一路”建設的商貿和投資糾紛,為企業全面參與全球經濟合作和競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五、深入推進完善企業內部治理和市場退出機制。準確把握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界限,加強對企業內部治理糾紛案件的調查研究,依法公正高效審理股東知情權、并購收購、參股控股、股權轉讓等公司類案件,妥善化解資本瑕疵、內部治理、企業改制等涉企類糾紛,推動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與風險防控機制,促進企業體制創新和管理創新,助推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加強破產案件審理,強化破產挽救與要素優化配置,及時受理并妥善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注重發揮“府院聯動”“執轉破”等機制作用,對于暫時經營困難,但是適應市場需要、具有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企業,綜合運用破產重整、和解程序等制度功能,促進生產要素的優化重組和企業轉型升級;對于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企業,秉持最優利用、最大利益的基本原則,努力促進市場資源從落后產業向戰略性新興產業轉移。
六、加強涉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加大涉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機制作用,依法妥善審理涉企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案件,嚴格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著力解決知識產權侵權舉證難、侵權成本低、企業維權成本高等問題,加強涉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興企業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依法保障企業創新權益。強化相關部門聯動,加強與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等機構的交流協作,靠前指導、多元化解知識產權糾紛。加強對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的審查力度,防止惡意利用訴訟打擊競爭企業,破壞企業信譽。
七、依法維護涉企行政領域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公正高效化解市場監管、質量監督、項目規劃等涉企行政訴訟案件和非訴執行案件,妥善審理違規行政許可及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等案件,依法糾正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等涉企行政行為,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和企業經營發展同頻共振。依法認定企業與政府簽訂的行政協議效力,妥善處理好因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引發的糾紛,認真審查協議不能履行的原因和違約責任,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充分發揮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職能作用,對涉企行政行為存有瑕疵的案件,積極推動行政機關主動糾錯,引導雙方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企業的合法權益因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八、高效審慎辦理涉企執行案件。加強執行團隊建設,進一步加大涉企案件執行力度,強化訴前財產保全,綜合運用各種強制執行措施,拓展線上查人找物和網絡查控財產范圍,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及時跟進完成執行款項過付,依法保護勝訴企業的合法權益。對因勝訴債權未及時實現、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案件要優先執行,積極開展涉企專項執行活動,努力使企業勝訴權益切實轉化為推動企業繼續發展的現實利益。樹立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及時向被執行企業告知執行風險,妥善處理企業關注的財產保全問題,嚴格審查涉企保全申請,嚴格防范和甄別超標的保全、惡意申請保全行為,對資金暫時周轉困難、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盡量采取“活封”“活扣”的形式,慎用凍結、劃撥資金等手段,將執行強制措施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降到最低。
九、積極推進涉企矛盾糾紛和諧化解。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全面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握手煙和”訴源治理機制品牌效應,實質對接“和為貴”社會治理服務中心,加強與調解、仲裁、公證、行政復議等程序銜接,支持和推動涉企糾紛行業調解、專業調解、特邀調解等工作開展,實現涉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高效解決,完善訴前調解和立案程序銜接,訴前調解不成或超過期限的要及時立案,不適宜訴前調解的直接立案,不能讓訴前調解成為企業參與訴訟的堵點、難點和痛點。強化涉企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定期深入走訪轄區重點企業,全面了解掌握企業經營風險點,特別是針對受疫情影響產生的裁減員工、降低薪資、合同違約等矛盾糾紛,靠前提供法律服務,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加強對行業調解組織的指導,積極幫助企業培育內部調解力量,探索建立企業調解聯絡員等制度,指導企業增強自我解紛能力。
十、切實為企業發展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捷訴訟服務。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建立立體化訴訟服務渠道,用好“12368”訴訟服務熱線平臺,深化智慧法院建設和成果應用,實行網上立案、線上查詢、電子送達、在線調解、互聯網開庭和網上執行,完善落實在線訴訟規則,促進線下糾紛線上解決,推動“線上模式”成為企業的優選項,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訴訟服務。聚焦機制改革,充分釋放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效能,用好用足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和速裁快執程序,實現涉企案件快立、快審、快執,聯合工商聯等部門探索建立涉企法律維權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最大程度提高涉企糾紛辦案效率,減輕企業訴累。依托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全面收集涉企司法信息,加強對司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的理論研究,切實提高司法審判水平。
十一、突出加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嚴格落實最高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平等保護中小微企業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具有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利用中小微企業處于危困狀態訂立的顯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業相關訴訟請求;對于因疫情等因素影響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繼續履行合同明顯對其不公的,加大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規則適用力度,依法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責任、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公正高效審理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案件,依法規制優勢資本無序擴張行為,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助力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依法審理涉中小微企業金融借款案件,鼓勵中小微企業靈活拓寬融資渠道,全面支持金融機構創新服務中小微企業信貸產品,推動供應鏈金融更好服務中小微企業發展。依法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探索建立健全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綠色通道”,開展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專項執行行動,以快立、快審、快執確保中小微企業賬款及時回籠。加大中小微企業幫扶力度,對生產經營存在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通過減緩免訴訟費、延期支付等司法救助措施,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十二、強化組織領導和工作保障。全市法院要將加強企業家權益司法保護和保障企業高質量發展作為法院重點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健全支持保護企業發展的工作措施,實行涉企重大案事件工作報告制度,加強與黨委政府的溝通聯系,強化與有關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大力宣傳依法平等保護企業發展、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的方針政策,積極通過庭審直播、召開新聞發布會、定期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認真總結審判執行工作中保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好經驗、好做法,強化訴訟引導和風險提示,助力企業學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推動形成企業健康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要廣泛開展“送法進企業”活動,常態化走訪聯絡企業,設立司法護企聯絡專員(中院民一庭負責人吳繼輝6676539,民二庭庭長孫威6676098,執行一庭負責人劉光星6676041),各基層法院也要設立司法護企聯絡專員,推動構建“常”“暢”法企雙向溝通交流機制,認真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和困難。
根據實施意見,煙臺法院實行司法護企聯絡專員制度,下面是全市兩級法院司法護企聯絡專員名單。
司法護企聯絡專員名單
司法護企聯絡專員制度,旨在推動構建“常”“暢”法企雙向溝通交流機制,認真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和困難,從根本上為企業辦實事、解難題。歡迎廣大企業與轄區司法護企聯絡專員聯系,法院將竭誠為您服務。
吳繼輝 煙臺中院民一庭負責人
0535-6676539
孫威 煙臺中院民二庭庭長
0535-6676098
劉光星 煙臺中院執行一庭負責人
0535-6676041
徐昶晟 芝罘區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0535-6859459
于文光 福山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0535-6319195
周永壯 萊山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0535-6921009
林中果 牟平區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0535-4289591
欒煥舸 開發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0535-6098003
耿新光 高新區人民法院分黨組成員、副院長
0535-6922801
劉穎 蓬萊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0535- 5999099
徐德強 龍口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0535-8778318
韓福臣 萊州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0535-2680009
秦麗娟 招遠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0535-8218118
林遠 棲霞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一級法官
0535-5212711
蓋東彥 萊陽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0535-7386299
袁向明 海陽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0535-3229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