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進城務工人員在工地受傷,四年五次法援終獲賠償
進城務工人員在工地受傷,四年五次法援終獲賠償
——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律援助中心對羅某工傷待遇賠償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辦機構:山東途成律師事務所
承辦人員:林巧蕊
援助形式:民事訴訟代理
內容摘要
2020年1月進城務工的羅某在工作過程中將手指割傷,勞務公司拒不賠償,無奈之下羅某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2020年6月羅某向開發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援助律師代理羅某將用人單位及項目總承包單位均列為賠償主體,確保生效的裁判文書能夠有效執行。本案歷經工傷認定、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執行程序各一次,歷時四年五次法援,羅某最終拿到31萬元的賠償款。
案情簡介
2019年3月,進城務工的羅某應聘至某勞務公司工作,該勞務公司從某建設公司承包了木工工程,羅某在該建設公司工地從事木工工作,工作期間勞務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建設公司亦未將其添加到項目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名單中。2020年1月5日,羅某在工作過程中將手指割傷,被送至醫院治療。自羅某受傷超過一個月,勞務公司及建設公司均未為其申請認定工傷,勞務公司、建設公司及羅某對賠償亦未達成一致意見,羅某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2020年6月22日,羅某向開發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因羅某屬于農民工,且該案屬于工傷事故糾紛,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山東途成律師事務所的林巧蕊律師辦理此案。
林律師接受指派后,多次會見羅某了解案情,結合本案的證據,林律師確定了本案的辦案思路:羅某應先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后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考慮到勞務公司的賠付能力不足,可能出現裁判文書無法有效執行的問題,在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時應將用人單位及建設公司均列為賠償主體。
2020年8月11日,林律師將工傷認定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提交至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本次工傷認定爭議的焦點:羅某的受傷是否屬于工傷。2020年12月8日,本案進行了開庭調查,林律師要求將工程項目名稱及建設公司列入認定工傷決定書中。
2020年12月9日,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煙開人社工傷案字(2020)904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羅某受傷為工傷,工程項目名稱及建設公司亦列入其中。
2020年12月31日,林律師又為羅某提交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相關材料,2021年6月19日,煙臺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煙勞鑒(2021)13-187號初次鑒定結論書,認定羅某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柒級。
因對賠償達不成一致意見,2021年7月1日,羅某再次申請法律援助,要求山東暢為律師事務所的林巧蕊律師繼續代理。林律師向開發區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提出三項請求:一是確認羅某與勞務公司2019年3月19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是勞務公司支付羅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35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89136.67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37133.33元,以上合計349770元;三是建設公司對上述第二項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羅某申請工傷待遇糾紛一案于2021年10月20日進行了開庭審理,本案爭議焦點為建設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林律師發表如下代理意見:第一,羅某與勞務公司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工作證明、解除勞動合同書、認定工傷決定書等證據,可以證明羅某與勞務公司2019年3月19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第二,羅某被認定為工傷,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柒級,勞務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勞務公司應按照上述法律的規定支付羅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故勞務公司應支付羅某13個月本人工資標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3個月煙臺市2020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20個月煙臺市2020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三,關于建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勞務公司未給羅某繳納社會保險,建設公司作為總承包單位亦未將羅某添加至項目工傷保險投保人員名單,導致羅某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獲得賠償,參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五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第七條、《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山東省建筑業務勞務用工制度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建設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所承包項目的建筑作業活動負總責,依法承擔全部用工責任。因建設公司對勞務公司在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繳納等方面未起到應有的監督、管理責任,給羅某的工傷待遇賠償造成損害,現羅某要求建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理應支持。
2021年11月5日,開發區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基本采納了林律師的代理意見,裁決羅某與勞務公司2019年3月19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務公司支付羅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7089.17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89136.67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37133.33元,以上合計313359.17元。建設公司對上述第二項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公司對該裁決不服,起訴至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羅某于2022年8月15日第三次申請法律援助,繼續要求山東暢為律師事務所林巧蕊律師代理。本案于2022年9月6日進行了開庭審理,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采納了林律師代理意見,判決結果與仲裁結果一致。
建設公司對該判決仍不服,上訴至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羅某于2022年10月13日第四次申請法律援助,強烈要求山東暢為律師事務所林巧蕊律師繼續代理。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進行了開庭審理,同年7月28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二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2023年11月9日,羅某第五次申請法律援助,山東旭冉(煙臺開發區)律師事務所林巧蕊律師代羅某向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林律師的代理執行下,2024年3月26日羅某終于拿到賠償款313359.17元,歷時四年五次法援,該案件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涉及建筑行業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規定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等針對建筑行業工傷保險責任的政策性文件規定,代理律師圍繞羅某被認定工傷、勞務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要求勞務公司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同時以建設公司存在未將其添加到項目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名單、對項目施工企業用工監管不到位等過錯,要求建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開展代理工作,進而確保生效的裁判文書能夠有效執行,最大限度維護受援人的合法利益。作為進城務工人員,在自身合法權益受損時,要敢于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實習編輯:俞熠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