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陽:被家暴婦女離婚難 法律援助解糾紛
被家暴婦女離婚難 法律援助解糾紛
--海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對于某某家暴離婚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辦機構:海陽琴劍法律服務所
承辦人員:楊春
援助形式:民事案件訴訟代理
內容摘要:
于某某,女,海陽市居民。于某某自2023年4月起因家庭瑣事經常遭受其丈夫張某某打罵,決定與男方離婚,但因夫妻財產分割、債務糾紛等問題未協商一致,經屬地、婦聯調處未果,于某某無奈到海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為其適用“婦女維權綠色通道”優先受理,指派海陽琴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楊春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經承辦人員與法院努力下,成功調解其夫妻財產分割、債務糾紛問題,于某某最終如愿離婚。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8日,于某某來到海陽市法律援助中心請求法律援助。據了解,于某某與張某某于2019年登記結婚,組成再婚家庭,雙方婚內無子女且在前段婚姻中各有一子,現與其二人共同生活,2021年起雙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張某某以外出打工為由常年不歸。2023年起,于某某因向丈夫張某某催討其對父親的欠款多次被張某某打罵,并被砸毀多處家電、物品,在于某某報警、派出所對其丈夫張某某警告訓誡后,張某某仍不悔改,并將住所內于某某購買的全部家電搬離。于某某認為其丈夫張某某始終未支付家庭開銷,且存在家暴行為,對其家人借款不還,雙方感情已無法修復可能,婚姻亦無挽回余地,但張某某不同意協議離婚且避而不見,無奈于某某向屬地政府和婦聯機構尋求幫助,經有關機構的多次調處,雙方仍未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在婦聯的幫助下,于某某來到海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中心工作人員在了解詳細案情并查看于某某的結婚登記表、派出所出警證明等證據材料后,認為于某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為其適用“婦女維權綠色通道”進行優先受理并對其免予審查經濟困難證明,當場為其辦理了法律援助相關指派手續,將案件指派給海陽琴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楊春辦理。
楊春接受中心指派后于當日會見受援人于某某了解情況,于某某表示其已窮盡其他處理方式,現在認為只有通過訴訟才能徹底解決與其丈夫的婚姻和相關糾紛問題,其申請法律援助的主要訴求是幫助其提起離婚訴訟從速離婚,財產分割及債務糾紛可讓步協商。楊春在查閱相關證據材料后,判斷因于某某結婚時間短、夫妻雙方均系再婚、婚后無婚生子女、已分居超過兩年且于某某有家暴報警記錄等證據材料,結合男方曾主動提起離婚訴訟,初步認定如提起訴訟可能直接被判決離婚,且如果能在期間調解處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債務問題,不僅避免雙方對簿公堂矛盾激化、節約各方時間精力,亦可從快從速結案,滿足于某某從速離婚且完成財產分割的要求,所以楊春在收到本案后即明確要做好訴訟期間財產糾紛的調解工作。經走訪取證,楊春獲得大量對受援人的有利證據,在與受援人充分溝通下,根據其訴求向海陽市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
法院開庭審理時,承辦人員楊春發表代理意見:被告長期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并損毀原告婚前為共同家庭生活購買的家電,且在分居時將原告購買的所有家電搬離住所,對原告身心造成極大打擊;被告曾主動提起離婚訴訟,其長期未支付家庭開支,且始終未歸還對原告父親的借款,雙方分居已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由于被告家暴存在過錯,請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權益。被告張某某當庭否認家暴行為,稱原告被家暴主張子虛烏有,僅為普通家庭糾紛,被告亦表示不認可原告購買的家電是原告個人的婚前財產,同時否認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自己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亦否認曾向原告父親借款。在承辦人員列舉派出所出警證明、借款欠條等證據材料證明相關事實后,被告陷入沉默,法院宣布暫時休庭。
隨后,楊春找到法官請求組織調解,說明于某某現在租房居住,于某某父親務農為生,均缺乏生活來源,無法相互接濟,于某某之子尚在讀書,身心因離婚訴訟備受煎熬,請求法官介入釋明訴訟審限、基本事實和訴訟后果,促成調解。在承辦人員楊春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最終被告同意調解,認可住所家電系原告購買,歸原告所有,另承諾歸還欠原告父親借款,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
海陽市人民法院于當日出具民事調解書載明:1.原告與被告自愿離婚;2.被告與其前妻所生子隨被告生活,由被告獨自撫養;3.原告現居住房屋內的家電歸原告所有;4.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其他財產部分雙方互不追究。
案件點評:
維護婦女權益,做好離婚弱勢群體的“娘家人”是法律援助的目標也是法律援助的初心,很多被家暴婦女不敢離婚、離婚婦女無法離家,究其原因是顧慮離婚訴訟激怒對方、離婚訴訟費時費錢、離婚訴求不被支持、離婚財產分割讓步導致生活困頓等,擔心從一個“火坑”跳進另一個“火坑”。因此,避免矛盾激化、保護受援婦女財產利益、從快從速處理法律援助離婚訴訟最好的方式就是調解處理夫妻雙方矛盾糾紛。本案承辦人員通過對受援人訴求的掌握和對受援人權益的關切,通過庭審證據確認和請求調解,在實現了受援婦女急切離婚訴求的同時保護了其財產利益,助其更好地邁向未來的新生活。(實習編輯:俞熠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