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未成年人房產被侵害,法援助其拿回房產
未成年人房產被侵害,法援助其拿回房產
——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梁某第三人撤銷之訴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辦機構:山東暢為律師事務所
承辦人員:仲英
援助形式:民事訴訟代理
內容摘要
未成年人梁某的父母于2005年登記結婚,2020年12月9日梁某父母協議離婚,約定離婚后將位于開發區某村的一套房產留給女兒梁某。2021年,梁某的姑姑和奶奶將梁某的父親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案涉房產。經法院調解,三人達成協議將案涉房產分割,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
2023年4月26日,梁某在申請將案涉房產過戶至本人名下時,得知該房產又被其姑姑、奶奶和父親通過訴訟的方式另行分配了,無奈之下,梁某通過訴訟途徑維權。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審理,梁某終于勝訴,法院判決撤銷繼承案件的民事調解書,并將案涉房產確權在梁某名下。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梁某的母親齊某到開發區法律援助中心咨詢梁某的房產被其姑姑、奶奶和父親通過法院調解書進行了分割,其認為該民事調解書嚴重侵害了梁某的合法權益,工作人員告知若證據充分,梁某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撤銷之訴,又因梁某系未成年人,且該案件已在開發區法院立案,工作人員認為梁某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2023年9月27日,梁某的母親齊某代其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山東暢為律師事務所的仲英律師辦理此案。
仲律師接受指派后,多次會見梁某及齊某了解案情,分析齊某提供的離婚協議書、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初步認定案涉房產屬于梁某父親所有,但是還需查看案涉房產的不動產登記情況才能確認。
為了查清案件事實,仲律師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案涉房產的集體土地使用證,顯示案涉房產的土地使用權登記在梁某父親名下;案涉房產的房產所有權證,顯示案涉房產登記在梁某爺爺名下;分家協議證明,證明案涉房產分給了梁某的父親。仲律師進一步分析:梁某的姑姑和奶奶,正是基于房產證登記在梁某爺爺名下,才到法院提起法定繼承訴訟,法院基于該片面的證據,作出了民事調解書。仲律師認為本案首先解決的問題:案涉的房產屬于梁某的爺爺還是梁某的父親?
仲律師確定了本案的辦案思路:結合本案的證據,首先確認案涉的房產屬于梁某的父親,這成為本案代理的關鍵點;若確認梁某的父親是案涉房產的所有權人,則其在離婚時有權對案涉房產作出處分,進而梁某成為案涉房產的所有權人。
本案于2024年1月22日進行了開庭審理,本案爭議焦點:1.案涉房產是否屬于梁某所有,2.案涉的繼承調解書是否應予撤銷。
仲律師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第一,案涉房產屬于梁某所有,并提供如下證據證明:一、分家協議證明,證實2009年4月9日,梁某的父親、姑姑和奶奶訂立書面協議,將包括案涉房產在內的家庭財產進行分家析產,將案涉房產分給了梁某的父親,另一處房產分給了梁某的姑姑;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證明案涉房產對應的宅基地于2009年5月8日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變更手續,已登記在梁某父親名下;三、案涉房產的房產所有權證,證明案涉房產目前登記在梁某爺爺名下;四、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因該村從蓬萊市劃至開發區,案涉房產證未能及時從梁某爺爺名下過戶至梁某父親名下;五、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案涉房產歸女兒梁某所有,在梁某未滿十八周歲前由女方監管,在女兒十八周歲之前,男女雙方無權買賣”,亦能證明梁某父母離婚時,將案涉房產贈與給梁某。綜上,分家協議、村委會證明和已經過戶的土地使用權證可以相互印證,案涉房產雖然登記在梁某爺爺名下未予變更登記,但根據農村風俗習慣、房地一致原則,且訴爭房產已于2009年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變更手續至梁某父親名下,結合案涉房產在梁某父母離婚前一直由其一家三口居住的事實,足以證實案涉房產屬于梁某父親所有。因此,梁某父親將自己所有的房產贈給梁某的行為有效,故案涉房產屬于梁某所有。
第二,案涉繼承的民事調解書應予撤銷。其一,梁某提起撤銷之訴的時間符合法律的規定:梁某系在執行過程中,經執行法官告知,方知案涉房產在2021年又被作為遺產進行了法定繼承。故梁某得知其權益受到侵害的時間為2023年4月26日,梁某于2023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期限;其二,分家協議上有梁某奶奶、姑姑和父親的簽名蓋章,證明三人對案涉房產屬于梁某的父親是明知的,而梁某的姑姑和奶奶又在2021年提起繼承之訴,要求繼承案涉房產,在繼承之訴的調解中,三人均存在惡意、虛假訴訟的故意,又因2020年梁某父母已經離婚,梁某父親已將案涉房產贈與給梁某,基于虛假事實而作出的民事調解書,損害了梁某的權益,故理應撤銷。
法院最終采納了仲律師的代理意見,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判決:一、撤銷本院作出的(2021)魯0691民初1533號民事調解書;二、確認登記在梁某爺爺名下的坐落于某村的房產歸原告梁某所有。
梁某的姑姑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梁某于2024年7月19日再次申請法律援助,要求山東暢為律師事務所的仲英律師繼續代理。本案于2024年9月9日進行了法庭調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仲律師的代理意見,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撤銷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案件,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代理律師圍繞案涉房產的歸屬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性規定等開展代理工作,通過分家協議、村委會證明和已經過戶的土地使用權證相互印證,說明案涉房產雖然登記在梁某爺爺名下,未予變更登記,但根據農村風俗習慣、房地一致原則,且訴爭房產已于2009年辦理土地變更手續至梁某父親名下,認定案涉房產屬于梁某父親所有,因此梁某父母離婚時,梁某父親有權對案涉房產進行處分,該房產最終屬于梁某所有。又因梁某的姑姑、奶奶、父親在明知案涉房產歸屬的情況下又提起繼承之訴,存在惡意訴訟的故意,其協議分割房產的行為,侵犯了梁某的合法權益,理應對繼承案的民事調解書予以撤銷。作為未成年人,在自身合法權益受損時,要及時尋求法律援助的幫助,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實習編輯:俞熠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