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雙向奔赴”,別因忽視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翻車”
2025-01-23 09:13:57 來源: 膠東在線
于勞動者而言,用人單位的入職通知恰如實現自我價值的入場券。而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廣納賢才,為企業發展注入鮮活力量,同樣意義非凡。這本是一場皆大歡喜的“雙向奔赴”,但若因漠視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這一關鍵環節,則可能引發法律糾紛甚至導致勞動者職業健康損害。故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要點,大家務必銘記于心,牢牢掌握!

01 什么是職業健康檢查?
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針對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健康影響和健康損害進行臨床醫學檢查,了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損害的醫療行為。職業健康檢查是職業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和主要的資料來源,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健康檢查。
02 為什么要開展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呢?
上崗前健康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發現有無職業禁忌證,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的基礎健康檔案。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判斷勞動者是否適合從事所應聘的崗位。
03 哪些人需要開展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呢?
擬從事接觸《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中規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種作業崗位的人員,以及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人員,如高處作業、電工作業、職業機動車駕駛作業等需要執行強制性的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04 職業健康檢查應該由誰來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舉個例子,某勞動者曾在甲公司長期從事電焊作業導致肺部損傷,但在乙公司入職的時候由于乙公司忽視了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而沒有被發現,并繼續安排在電焊崗位工作,第二年診斷為塵肺病。由于乙公司無法證明其健康損害是入職前就存在的,所以該員工所患的職業病的責任將由目前乙公司承擔。
05 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應該在什么時間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4.6.1.1條款也明確指出上崗前健康檢查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從事有害作業之前完成。
綜合上述兩個規定,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時間要求是在勞動者在上崗前完成。這樣既能確保勞動者得到充分的健康保護,也能有效避免用人單位因未履行法定義務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