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住院醫院讓到指定藥店拿藥可以報銷嗎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1023323的網友留言咨詢:您好!我家屬是退休職工,今年上個月剛確診為多發性骨髓瘤大病患者,現在煙臺某醫院進行第三個療程化療,治療需要使用硼替佐米和來那度安兩種主要藥物醫院都沒有,主治醫師開處方讓我們到指定藥店拿藥。請問以下問題:1、這種方式拿這兩種藥可以報銷嗎?2、如果能報銷,藥店給的發票需要院方履行什么簽字確認手續?3、到什么地方報銷?到醫保大廳窗口還是到定點醫院?除發票外,還需提供什么資料?另外,我家屬的大病醫保局方面已經辦好,本想在治療的醫院辦定點醫院,但這邊不給辦理,需到蓬萊市人民醫院簽合作協議。但治療不能停啊,這種情況發生的這種費用醫保如何履行手續報銷?
煙臺市醫保局對此回復:您好,感謝您對醫保工作的關注和支持,經電話與您溝通,這兩種藥品屬于國家談判藥品(“三定”管理藥品)。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煙臺市門診審批藥品使用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參保人員將《審批表》及其他相關材料交定點醫療機構醫保部門審核、備案,加蓋醫療機構醫保專章。定點醫療機構憑《審批表》為住院參保人員提供談判藥品,參保人員憑《審批表》門診購藥。硼替佐米和來那度胺可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門診用藥在門規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住院期間外購藥的需持住院主治醫師處方,在醫院醫保部門備案后,合并住院費用報銷。門診統籌病種患者在居住地按照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則,選擇一處門診定點醫療機構日常就醫購藥,并簽訂協議。選定后的定點醫療機構原則上一年內不再變更。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