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費讓物業企業來定 這一做法是否違規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1045407的網友留言咨詢:目前煙臺市新建住宅小區當業主收到開發商交房通知后,業主就要開始交物業費給物業企業,物業費多少是按物業企業定的收費多少交物業費,物業企業說多少是多少,業主連物業服務情況都沒看到,這是一種極不對等的收(交)方式,收費多少由物業企業掌握了主動,對業主極不公平,物業服務費多少讓物業企業定,先收費,再服務,請問從法律層面,這一規定是否違規違法?
煙臺市法律援助中心對此回復:您好!依據《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鼓勵、支持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通過公平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并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第十五條業主應當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從其約定。經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同意,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預收物業公共服務費,但預收時間不得超過半年;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預收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可以參照上述約定。業務可委托業主委員會與物業進行協商,維護業主權利。業主大會也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對于價格收費不合理問題也可以物價、住建主管部門反映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