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醫療期的病假工資計發標準如何規定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1056963的網友留言咨詢:您好,請問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已滿員工繼續申請病假,對于超過醫療期的病假,公司還要發放病假工資嗎?如果發放,計發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此回復:您好,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魯勞發【1995】67號規定第一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綜合您的問題,沒有文件明確規定超過醫療期的病假工資計發標準。
責任編輯:王櫻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