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東在線1月31日訊(通訊員 于躍) 當前全國上下正處于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關鍵時刻,個別商家借機漲價斂財,哄抬物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將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最高可處500萬的罰款。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煙臺市司法局整理了一批疫情防控期間全國范圍內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案例,提醒廣大經營者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規定,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共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案例一
1月26日上午,天津市津南區市場監管委接群眾舉報,一藥房存在哄抬口罩價格的情況。一款N95口罩進貨價格12元/袋,售價卻高達128元。藥店涉嫌不明碼標價、哄抬物價、非法牟取暴利。檢查人員當場查扣涉事產品,并責令藥店暫停營業,處以300萬元行政處罰。
目前,此案涉嫌經濟犯罪問題已移送公安機關。執法部門表示,哄抬價格、囤積居奇等價格違法行為是經營和商品銷售不可觸碰的紅線,對觸碰紅線者,將從嚴從快從重給予嚴厲打擊。
案例二
1月27日下午,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公安分局接到報警,有人在廣場上高價販賣口罩。出警后,涉事男子在圍觀群眾質疑、拍攝和執法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當眾揚言要“發國難財”,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公安機關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上限處以10000元罰款。公安機關給予其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案例三
1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管執法稽查局和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價格監管處根據舉報線索,對進賢縣益民堂大藥房兩家藥店進行了突擊檢查。經調查當事人電腦內的銷售明細,巡查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明碼標價情況,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經初步審查,當事人以謀取暴利為目的,在進貨成本無明顯變化的前提下,卻于1月22日始,在之前售價的基礎上分別加價0.5倍至13倍不等,對外銷售與防疫有關聯的商品,市場監管部門擬對該藥店處以300萬元行政處罰。
案例四
1月27日,山東省龍口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群眾舉報,對家家悅超市有限公司龍口四店、五店進行檢查,發現兩店銷售的大白菜漲價前價格為4.98元/公斤,漲價后為9.96元/公斤;韭菜:漲價前價格為17.98元/公斤,漲價后為67.98元/公斤;黃圓蔥:漲價前價格為4.98元/公斤,漲價后為9.98元/公斤,構成哄抬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
龍口市市場監管局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了全面調查處理,擬對兩店作出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其中四店擬罰款50萬元;五店退還多收價款,擬罰款50萬元。
案例五
1月27日,遼寧省東港市警方通報,一男子在藥店購買口罩過程中,因價格問題與工作人員發生糾紛。一女店員稱“進不到貨,價格是國家規定的”“可以退”。一男店員則與消費者發生沖突,讓消費者“滾出去”,并揮拳毆打其面部,導致面部輕微挫傷。違法行為人被東港市公安局依法給予行政拘留8日,并處300元罰款的處罰。
此外,東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藥店未對口罩價格明碼標價,無法提供購進發票及銷售票據,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將對其依法從重、從快做出行政處罰。
哄抬物價行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在此,煙臺市司法局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商品的時候,一定要保留證據,索要發票,核對發票上面的內容與自己購買商品的品名和價格是否一致,如有問題,請盡快撥打電話12315投訴舉報。
(法律顧問 楊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