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曝光


案例一

2023年5月12日,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某裝飾有限公司門頭安裝作業現場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1名高處作業人員趙某某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高處作業時未穿戴安全帽以及安全繩,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立案查處。


案例二

2023年5月12日,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在對萊山區某廣告制作工作室門頭安裝作業現場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現場1名正在焊接金屬架的臨時雇傭人員劉某某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進行焊接作業,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工作室立案查處。



普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