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近期,煙臺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緊盯動火、登高等危險作業“三違”行為,持續嚴查不手軟,切實將風險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堅決杜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2023年4月10日,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黃渤海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某勞務派遣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孫某、韓某某二人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進行焊接作業。
經調查,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孫某、韓某某二人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進行焊接作業,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和《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編號97裁量檔次2的規定,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黃渤海新區分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叁萬元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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