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檢查時,發現一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執法人員現場采集了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制件、現場取證照片等證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企業負責人表示,將認真對待此次檢查,立即整改,確保安全生產,并加強員工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
應急管理局提醒廣大企業,安全生產是企業的首要責任,企業應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措施落到實處。同時,企業應定期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對于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區域,必須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提醒員工注意安全。(通訊員 王帥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