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基礎性法規。2023年12月發布并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彰顯出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堅決維護嚴明紀律的決心。為了從嚴治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先后三次修訂《條例》,始終以嚴明紀律推進黨的自我革命,持續提高黨的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能力,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新《條例》總結了從嚴管黨治黨理論和實踐經驗,將習近平總書記自黨的十九大以來的相關重要論述轉化為黨的紀律要求,以黨的創新理論引領黨的紀律建設,把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各項部署要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通過嚴明紀律為全面從嚴治黨保駕護航。認真學習好《條例》,就需要我們準確把握《條例》的內涵要義和實踐要求。
(一)突出黨的政治紀律,帶動各項紀律全面從嚴。政治紀律是黨的首要紀律,是黨的各項紀律的核心。因此,《條例》在政治紀律方面,對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及地方保護主義的行為增加了處分規定,以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對于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搞 “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勞民傷財等行為的處分由違反工作紀律調整為違反政治紀律,加大了處分力度;在黨員精神信仰方面,規定黨員不應搞迷信活動,應該自覺抵制帶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傳媒信息,增加了對這類違規行為的處分條例。
嚴明黨的政治紀律,能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帶動黨的其他各項紀律全面清正嚴明。例如,《條例》在廉潔紀律方面,對黨員干部離崗后和在職時提出同樣嚴格的要求,對黨員干部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謀取私利的行為、以及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規從業的行為,充實了處分規定;在組織紀律方面,增加了對黨員干部因私出國(境)沒有正當理由超期仍然不歸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二)堅持問題導向,有效落實舉措。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條例》完善了紀律處分運用規則,把紀律與法律融會貫通銜接統一,紀律的嚴肅性得到強化。例如,《條例》在總則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充實了對涉及黃賭毒、涉黑等嚴重敗壞黨和政府形象的黨員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規定;細化了對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的黨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的規定。決不能紀法不分、以紀代法,而是黨紀挺在國法前面,對黨員先行一步提出高標準、嚴要求,執紀執法一體推進。
在工作紀律方面,針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現象和問題,《條例》增加了對“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等行為的處分規定。這類規定致力于減少行政內耗,提高工作實效,有利于黨員干部身心健康地投入到為人民服務的工作中去,提升人民群眾的滿意度和幸福感。
《條例》堅持靶向施治,將紀律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的總體布局,提高全面從嚴治黨的針對性,從實際出發嚴明紀律。
(三)激勵黨員干部勇于擔當作為。《條例》基于實踐,對于不敢斗爭、不愿擔當、消極怠工、推諉扯皮、拈輕怕重、敷衍塞責、充當老好人、面對矛盾沖突和危機困難臨陣退縮等逃避行為增加了的處分規定,把從嚴治黨和激勵擔當作為相結合,致力于營造積極健康、干事創業的良好政治生態環境;充實了對在統計中弄虛作假、無視信訪工作職責、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等違規行為的處分規定,激勵黨員干部恪盡職守、依法用權;《條例》立足于黨的群眾路線,為保持良好的黨群關系、干群關系,加強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對于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在社會救助工作期間中飽私囊、有失公允導致干群關系緊張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行為、以及“其他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充實了相應的處分規定。
《條例》準確運用“四種形態”,充分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把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高度統一起來。區分了一般違紀、輕微違紀、不追究黨紀責任等程度不同的違紀情形,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及處分,為進一步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的性質、實行區別對待提供了法規依據。同時,《條例》在分則中增加了對濫用問責的行為處分規定,避免問責的泛化和濫用,確保黨員干部敢干事,能干事,提升全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
黨的建設關系到黨的興衰成敗,牽動全局。必須以嚴明紀律持續推進自我革命,才能切實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時刻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作者 張郁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