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司法局以案釋法⑧:征用疫情防控物資需依法行事
膠東在線2月18日訊(通訊員 于躍) 近日,一張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衛健局發出的《應急處置征用通知書》引發網友關注。《通知書》顯示,2月2日,大理市衛健局將從云南省瑞麗市發往重慶市的9件口罩“依法實施緊急征用”。經證實,《通知書》系大理市衛健局發出,口罩為大理市市政府征用。2月6日,云南省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對大理市政府及大理市衛生健康局征用疫情防控物資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立即返還被征用的物資。同日,大理市對此事進行回應,對于前期暫扣口罩一事,誠懇的向社會各方表示道歉,對造成的影響進行深深的反思與檢討,對相關人員將進行嚴肅處理,懇請各方給予諒解。
早在1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就發出通知,要求各省(區、市)政府迅速組織本地區生產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N95口罩、醫用護目鏡、負壓救護車、相關藥品等企業復工復產。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物資保障組統一管理、統一調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調用。
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要求全國疫情防控的工作需要堅持全國一盤棋。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服從黨中央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做到令行禁止。各地區各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堅決服從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及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的指揮。各地區各部門采取舉措既要考慮本地區本領域防控需要,也要考慮對重點地區、對全國防控的影響。
所以說,應對疫情要依法科學有序防控,不能逾越職責權限,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更不得出臺與現行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相違背地方政策性規定。那么,對于征用疫情防控物資,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根據上述規定,政府出于控制疫情的需要,有權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但縣級以上的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區域內的物資。如果涉及全國范圍或者跨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的征用,應該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煙臺市司法局提示,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水平。越是緊急關頭、形勢嚴峻,越需要全國一盤棋,凝神聚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市政府法律顧問:楊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