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是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戰略支撐。為使社會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創新稅費優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詢了解政策,更加準確適用享受政策,財政部、科技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編寫了《我國支持科技創新主要稅費優惠政策指引》。今天帶你了解: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類型】行業性政策
【涉及稅種】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業投資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業投資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創業投資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業投資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業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
【核算方式】
1.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別核算納稅:
(1)股權轉讓所得。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后的余額計算,余額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業投資企業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2)股息紅利所得。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其來源于所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收入的全額計算。
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股息紅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業投資企業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外,單一投資基金發生的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時扣除。
本條規定的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法僅適用于計算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的應納稅額。
2.創業投資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業投資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業投資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伙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3.創業投資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業投資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后,3年內不能變更。
【申請條件】
創業投資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創業投資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業投資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創業投資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3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申報時點】按年或按次
【申報方式】備案享受,單位代扣代繳
【辦理材料】
備案材料:《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備案表》。
扣繳申報材料:
1.《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2.《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注:全文有效;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會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4號)
注:全文有效;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